煤层气即通常所说的“瓦斯”, 长期以来,瓦斯作为煤矿“第一杀手”,不仅对煤矿的生产安全和矿工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最大威胁,而且还是一种具有强烈温室效应的有害气体。而如果对煤层气进行回收利用,在采煤之前先采出煤层气,煤矿生产中的瓦斯将降低70%到85%。煤层气的开发,不仅使有害气体变成了热值高、无污染的新能源,可以用来发电,用作工业燃料、化工原料和居民生活燃料,也降低了煤矿瓦斯对煤矿生产安全的威胁。然而,依照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煤层气开采权与煤炭的矿业权分置,致使开发主体不能统一,互相影响、互相干扰。 我国1994年颁布的《煤层气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煤层气勘探和开发,均应服从煤炭的开发和生产。然而随着国家对煤层气开采的鼓励与支持力度的加大,煤层气开采与煤炭资源开采的矛盾日益突显出来。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煤层气的抽采利用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坚持‘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在山西,拥有煤炭矿业权的资源范围内多数的煤层气开采权已掌握在非煤企业手中,也就是说,要实现采煤与采气一体化就需要煤矿企业与煤层气企业的合作,但是利益的冲突使得合作并不那么容易,结果是阻碍双方的发展。煤层气与煤炭伴生依附,矿权气权分置的现状使煤矿企业建设新井获取资源,首先必须由获得煤层气权的非煤企业同意,否则规划矿区矿井建设无法实施,给煤炭开采增加了新的门槛。新建矿井也在建设之初也要考虑到其与该范围的气权企业如何合作、避免纠纷的问题。先抽后采,是防范瓦斯事故、提高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程度的治本之策。通过开展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可使高瓦斯矿井处于低瓦斯状态下开采,减少瓦斯涌出量,消除瓦斯突出危险。煤层气企业开采滞后将直接影响到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 同为煤资源,面对两方权利主体,孰先孰后,怎样配合,如何制约?我国现在对煤层气开采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国家应尽快理顺非煤企业煤层气资源矿权,将煤层气资源探、采矿权与煤炭资源矿权统一规划、统一开采。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