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作业条件规定 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2. 爆破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应进行爆破作业(除应急抢险爆破外) : (1)距工作面 20m 以内的风流中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 1%或有瓦斯突出征兆的。 (2) 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3) 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4) 榈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5) 地下爆破作业区的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6)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7) 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8) 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9)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1 0) 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11)未按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3. 露天、水下爆破装药前,应与当地气象、水文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遇有特殊恶劣气候、水文情况时,应停止爆破作业,所有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4. 采用电爆网络时,应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对杂散电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危险,应立即采取预防或排除措施。 5. 在残孔附近钻孔时应避免凿穿残留炮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钻残孔。 二、爆破作业安全允许距离的规定 (一)一般规定 1.爆破地点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2. 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二)各种爆破危害的安全允许距离 1.爆破震动安全允许距离 (1)评估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2) 地面建筑物、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隧道与巷道、岩石高边坡和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震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基础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安全允许标准的具体要求由《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3) 高耸建(构)筑物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包括建(构)筑物塌落触地振动安全距离和爆破震动安全距离。 2. 爆破空气冲击波及水中冲击波与浪涌安全允许距离 (1)露天地表爆破一次爆破炸药量不超过 25kg 时,应按规定计算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2) 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 3 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原则,与地表爆破相同。 (3) 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对水中冲击波和浪涌的影响作出评估,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4) 水中爆破或大量爆渣落人水中的爆破,应评估爆破涌浪影响,确保不产生超大坝、水库校核水位涌浪,不淹没岸边需保护物和不造成船舶碰撞受损。 3. 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一般工程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 相应的规定; 硐室爆破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按《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14 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4. 其他规定 (1)电力起爆时,普通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 1G43201l的规定; (2) 不得将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信设备带人普通电雷管爆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