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隔水岩(煤)柱的留设
矿井应当根据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物理力学性质、开采方法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二)排水系统设置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能够正常排水。
1.水泵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符合矿井排水的要求。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 20 h 内排出矿井 24 h 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70%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 20 h 内排 I-H矿井 24 h 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 25%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者极复杂的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可以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排水能力。
2. 水管
水管应当有一定的备用量。工作水管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 20 h 内排出矿井 24 h 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 20 h 内排出矿井 24 h 的最大涌水量。
3. 配电设备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以另行增建抗灾强排水系统。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 1 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 1 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 水仓
矿井主要泵房应当至少有 2 个安全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通到井底车场的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 1000 m3 /h 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 8 h 的正常涌水量。超过 1000m3 /h 的另行计算。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 1 次。
(三)排水设施的其他要求
1.对于采用平铜泄水的矿井,其平铜的总过水能力应当不小于历年最大渗人矿井水量的1. 2 倍;水沟或者世水巷的标高,应当比主运输巷道的标高低。
2.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区建设新井的,应当在井筒底留设潜水泵窝,老矿井也应当改建增设潜水泵窝。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应当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3. 对于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应当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4. 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只有在建成新水平的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拓掘进。
(四)注浆堵水
1.总体要求
当井下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等构造时,应当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当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可预先构筑防水闸门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否则,不准施工。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巷,应当按照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处理。
2. 井筒注浆堵水
(1)当井筒预计穿过较厚裂隙含水层或者裂隙含水层较薄但层数较多时,可以选用地面预注浆。
(2) 在制定注浆方案前,施工井筒检查孔,以获取含水层的埋深、厚度、岩性及简易水文观测、抽(压)水试验、水质分析等资料。
(3) 注浆起始深度,确定在风化带以下较完整的岩层内。注浆终止深度,大于井筒要穿过的最下部含水层的埋深或者超过井筒深度 10~20m 。
(4) 当含水层富水性较弱时,可以在井筒工作面预注浆。
3. 注浆封堵突水点
(1)圈定突水点位置,分析突水点附近的地质构造,查明降压漏斗形态,分析突水前后水文观测孔和井、泉的动态变化,必要时需进行连通(示踪)试验。
(2) 探明突水补给水源的充沛程度或者来水含水层的富水性,以及突水通道的性质和大小等。
(3) 封堵突水点,注浆前,做连通试验和压(注)水试验;注浆前后,做好矿井排水对比分析。
(4) 编制注浆堵水方案,经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4. 帷幕注浆堵水
(1)采用帷幕注浆方案前,应当对幢幕截流进行可行性研究。帷幕注浆方案经论证确定后,应当查清地层层序、地质构造、边界条件,帷幕端点是否具备隔水层或闭合性断层及其隔水性能、地下水向矿井的渗流量、地下水流速和流向等水文地质条件。
(2) 编制帷幕注浆方案,经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
(五)井下探放水
1.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3.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4.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水:
(1)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2)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3) 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4)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6)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7) 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8)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9)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5.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头高低、岩(煤)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6. 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的规定包括:
(1)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洛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 2 个。
(2) 上山探水时,一般进行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手11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 30~50m 掘 1 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
7.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在安装钻机进行探水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 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3) 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 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由测量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的方位、倾角、深度和钻孔数量。
(5) 在预计水压大于 0.1 MPa 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套管口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制定包括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 钻孔内水压大于1. 5 MPa 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岩(煤)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当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派人监测水'情。发现情况危急,应当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然后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9.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当钻孔接近老空时,预计可能发生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涌出的,应当设有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处理。
10.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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